一失于生者,一失于死者

【原文】
 
近岁邢、寿两郡①,各断一狱,用法皆误,为刑曹所驳②。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昆弟数口,州司以不道③,缘坐妻子,刑曹驳曰:“殴妻之父母,即是义绝,况其谋杀,不当复坐其妻。”邢州有盗杀一家,其夫妇即时死,唯一子明日乃死,其家财产户绝,法给出嫁亲女④。刑曹驳曰:“其家父母死时,其子尚生,财产乃子物;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,不合有分。”此二事略同,一失于生者,一失于死者。
 
【注释】
 
①邢,寿:邢,邢州,今河北邢台;寿,寿州,今安徽寿县。
 
②刑曹:刑部分管刑事的官署。
 
③州司:州里主管刑法的官署。
 
④户绝,法:户绝,没有儿子;法,依据法律判决。
 
【翻译】
 
近些年来邢州、寿州两地,各自判决了一桩官司,在法律的应用上都出现了错误,被刑曹所驳回。寿州有一个人杀掉了妻子的父母、兄弟好几口人,州司认为此举是大逆不道,于是便连坐了他的妻子,刑曹反驳说:“殴打妻子的父母,即是情义断绝,更何况是谋杀,不应该再让他的妻子连坐了。”邢州有一个盗匪杀掉了一户人家,夫妻当场死亡,唯独的一个儿子也在第二天死去,这户人家没有了儿子,应该依照律法将财产判给这户人家的出嫁女儿。刑曹驳回说:“这家人父母死的时候,他们的儿子尚且还活着,财产应该是属于儿子的;出嫁的女儿为事主出嫁的姐妹,不应该分得财产。”这两件事情大致是一样的,一件是有失公正于活人,一件是有失公正于死去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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